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由谁担任
1、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听证活动,由承担许可职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由其指定听证主持人具体实施。听证主持人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查机构内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2、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由许可审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有什么职权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
4、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5、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6、指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
7、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8、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承担哪些义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1、决定将有关听证的通知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2、公正地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3、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4、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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