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申请听证的,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回避。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一、听证主持人的权力与义务有哪些
听证主持人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其正确行使法定权力,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理清听证主持人的权力和义务,有利于其更好地发挥听证主持的作用。
(一)权力
在行政法中,听证主持人的权力是法律赋予其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能力。听证主持人在主持听证时其权力具有行政高权性,听证主持人不得随意放弃,必须依法行使。听证参加人必须尊重听证主持人依法所行使的正当权力,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听证过程中,行政听证主持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力:
1、听证主持权。
2、裁决权。
4、制止权。
5、处罚决定建议权。
(二)义务
义务是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违反法定义务,听证主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保持中立的义务。
3、召开听证的义务。
4、主持听证秩序的义务。
5、接受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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