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通常为3天的行政拘留者而言,他们在解除拘留限制的时间通常安排在第4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尽管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逻辑推理得出这一结果。
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对实施拘留措施的计算方式采用每日为基本计量标准,即从收取被拘留人之日起至次日的24点钟成为一个完整的一日。
因此,作为释放日期参考的第3日应以此刻为节点,换算成第4日零点的时刻,通常直至第4个工作日上班时间才会正式解除被拘留者的限制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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