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哪一方的利益更容易受损?
时间:2023-07-08 10:11:52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并不是说谁先起诉离婚谁就会吃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任何一方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可见,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的,并不是说谁先提出离婚请求,就得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以换取法院对其诉讼请求的支持,即少判给你一些财产。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吃亏吗?

在家庭财产的处理上,民法典规定,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仍达不成协议,法院只好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财产一并判处。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不是谁提谁就有过错。判决离婚与判决处理财产,一般情况之下,有直接联系。换言之,判决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原告提出离婚判离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原告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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