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
时间:2023-06-07 18:55:37 3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河北省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号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0月22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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