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商作为出卖方的融资租赁交易中,为促进设备等销售,出卖方通常会与出租人签订回购担保合同,约定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或租赁物灭失毁损或出现其他情形,造成融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时,出卖人应履行无条件的回购义务,向出租人支付回购价款,出租人收到回购款后,向出卖人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将租赁物所有权和融资租赁债权一并转移给出卖人。对出租人而言,回购担保可以进一步降低其债权风险;对出卖人而言,一方面可有效促进其设备销售,另一方面在承担回购责任后向承租人追索时,相比保证担保有了租赁物这一物权的保障。但关于回购担保的法律性质、回购担保请求权的行使等,理论上和实务中均未统一。
一、回购条件
回购条件可由出租人与回购人自行约定。笔者参阅的案例中,回购条件大体包括两大方面:
1、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通常为逾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
2、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无法履行。关于条件二,笔者特别指出,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
设立该条件的初衷,是由回购人连带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样一来,即使承租人无力偿债,出租人仍有权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
当然,由于法律界对回购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回购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这一问题,仍有待商榷。
有观点认为,考虑到回购的双重属性,不能仅按照常规的买卖合同来解释,回购的担保特征能够较好地反映设置该条件的合理性。
二、回购的业务流程
通常而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出租人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合同(或者由回购人向出租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在一些厂商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框架协议,就其提供的租赁设备承担回购义务,之后在具体项目中,依据框架协议另行签署回购合同。
2、发生特定情形(如承租人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时,触发回购条件。
3、出租人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4、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设备回购价款。
5、出租人与回购人办理租赁设备交接手续。(注:不同的回购合同,对于租赁物交接与回购价款的支付两者的先后顺序有细微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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