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
具体来说,适当履行应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履行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义务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证合同。
(二)履行的标的。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必须交付什么,不能用金钱代替(特殊情况除外)。
(三)履行的数量和质量。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是多少,就必须履行多少;合同规定什么质量就按什么质量交付。
(四)履行的价款或酬金。即要求经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或酬金支付。
(五)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适当履行原则的要求有哪些
合同适当履行原则的要求有以下五点:
1、履行标的适当;
2、履行方式适当;
3、主体适当;
4、履行期限适当。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不同,实际履行强调的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至于方式或者是时间上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5、旅行地点适当。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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