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有指定会管辖地的案件
时间:2023-03-26 09:31:33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仲裁和法院的区别有哪些

仲裁和法院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仲裁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受理,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3、审判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

二、什么是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

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表现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移送管辖是什么

移送管辖一般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移送管辖的条件有:

1、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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