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院的规定,根据不同辩护人参加诉讼,代理人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辩护,不受被告限制,但代理人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属于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愿从事活动;
3、对象不同。前者是为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告人设立的,后者是为自诉人、被害人和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设立的4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除委托进入诉讼外,还可以通过法院指定进入诉讼,代理人进入诉讼,受委托进入诉讼。
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
刑事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制度和代理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两项基本制度,在表面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最明显的表现在刑事辩护人与代理人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都不是基于本人利益参加诉讼的。但两者也存在着若干区别:
(1)服务对象不同,刑事辩护服务的对象则是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授权;
(3)诉讼地位不同,虽然辩护人与代理人和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4)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刑事代理的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5)刑事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是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参与诉讼,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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