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春天,离婚后的罗女士去探望儿子,却遭到了前夫阻拦,前夫声称离婚协议里并未涉及探望儿子的事宜,思子心切的罗女士一再跟前夫协商,仍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罗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行使探望权。
罗女士诉称,2014年1月,她与林先生通过诉讼离婚,儿子明明随父亲生活,她支付抚养费,未约定对儿子的探望事项。离婚后她去探望儿子,前夫不准探望。她请求法院判令其对儿子行使探望权,即每周接回家居住1天;节假日期间,儿子在两家轮流居住。
对此,林先生辩称,前妻不善待儿子,儿子与她没有感情,自己也没有过多时间协助探望,前妻可每年探望儿子1次,日常及节假日均不许前妻将儿子接回家居住。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离婚时双方是否商定不影响权利的产生。探望子女的方式与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本案中,罗女士与林先生对儿子探望的时间及方式协商不一致,法院综合案情,判决罗女士可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六上午9时至星期日下午4时,接儿子回家共同生活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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