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服着装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人民法院审判服着装管理办法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人民法院的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警察精神面貌的综合反映,第二条人民法院的审判制服包括夏装(包括短袖和长袖)、春秋服、冬装、防寒服等,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公共场所从事公务活动,应当穿着审判服和法定标志。第四条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公共场所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不穿审判服。试用制服不得与非试用制服混用。第五条穿短袖夏装的,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季节、气候、气温的变化,确定换季日期,穿浅月白色短袖衬衫配夏装(裙),外面穿外套,戴小法式徽章,试穿时不要打标准领带
第七条穿长袖夏装时,穿浅白长袖衬衫配夏装(裙),把上衣系在裤子(裙)的腰部,穿法国小徽章,打标准领带试穿
第八条穿春秋服装和冬装时,上身穿白色长袖衬衫,穿特殊标准领带试穿,衬衫下摆打在裤腰。领带的下缘应与皮带扣的位置大致相等第九条袍子的佩带,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员佩带袍子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徽章的佩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徽章徽章只能穿在试验服上,不能穿在其他衣服上。审判制服中不得佩戴除法律徽章以外的徽章
(2)开庭时必须佩戴司法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佩戴的场合也应佩戴司法徽章
(3)徽章的佩戴位置为:
夏装。徽章穿在外套左胸口袋上缘的中部,徽章下缘与口袋上缘平齐
春秋服装、冬装,男装徽章穿在夹克左胸扣眼处;女装徽章和男装徽章穿在同一位置,法式徽章穿在左胸口和袖笼之间的中间,高度是长袍制作时第一个纽扣和第二个纽扣高度的一半,徽章已经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4)除长袍外,在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和其他场合的大型集会时,应当佩戴小徽章
第十一条穿着审判服,应当整洁,仪容端庄得体,讲究礼仪,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不允许穿衣服、开胸、穿鞋、卷袖、卷裤腿、露出长袖衬衫下摆
(2)不允许系围巾,染颜色的头发或保留奇怪的头发。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侧长于上耳缘,后短于项圈)、长须或无特殊原因剃光头;留长发的女性人员不得戴头发、染指甲、化妆、戴耳环,项链和其他首饰
(3)钥匙或其他附件不得挂在裸露的腰带上
(4)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5)不得穿着审判服从事与法庭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行为不符的活动
第12条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不适合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穿着审判服或者审判徽章。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着装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设备管理局关于法院专用徽章佩戴位置及要求的通知》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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