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嘴山出生登记的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3、父或者母居民户口簿
4、父或者母居民身份证
二、石嘴山出生登记的办理条件
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石嘴山出生登记的办理流程
1、受理,政务服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行政审批与公共便民服务系统预审,根据调用的用户信息、证照信息、申请材料信息等,查看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审查,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3、决定,即时做出决定
4、送达,对批准申请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权力救济渠道;通过短信、移动终端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代办送达。
四、石嘴山出生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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