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为产品抽查不合格而公开指出是得罪有关部门领导,在笔者的印象中还是第一次。而其中是否真的存在冤情、以及冤情究竟由谁来认定,必将成为公众及舆论关注焦点。目前是后者直接决定了前者,而当质检总局直接成为被告时,按照利益回避原则,质检总局无权成为第二轮质检的主导者。吊诡的是,按照现有程序,似乎又难有他法来推动质检总局以外的其他权威部门来予以鉴定。
无论是否真的存在冤情,喊冤企业将面临决断权最终又绕回质检总局的尴尬境地。而类似的争议绝非孤例,笔者用搜索引擎查询质检争议,查询结果达235万条。为人熟知的案例就包括三聚氰胺检验600元一次惹争议,质检机构称检验过程复杂仪器昂贵,已是为社会服务、特富龙致癌危机引争议、美国环境保护署独立审查小组认定某品牌不粘锅有问题,而国家质检总局坚称没问题、强生问题两部门争议,质检说有害,药监称没问题等。
从众多争议中可以辨析出几个关键命题:当出现质检结果争议时,尤其是国内质检部门与国外质检机构、或者是与其他职能部门就某一质量问题发出不同声音时,只会让民众莫衷一是,影响到质检部门的公信力。而昂贵的质检费用,似乎又指向质检权力垄断下的乱收费之嫌,如果属实则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
由此可以看出,由质检部门一家独做的传统质检模式,有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资源垄断、权力滥用及谁来监督监督者等弊端。常识已经无数次证明,权力使用的道德性并不因掌握在某个代表公权力的机构手中而天然有效,公共资源的过度集中反而会导致更多问题,因此通过在合法范围内分权与制约,才能确保公权力被善用于公共利益最大化。
质检部门固然是质检结果认定的最后掌控主体,但是否所有的质检程序与路径都要全面包办,恐怕是值得商榷的事情。以委托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质检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并且逐步形成多个民间质检机构公平竞争、通过市场认可形成优胜劣汰的发展格局,而质检部门则主要负责对这些民间质检机构的标准设立、日常监督与实施退出机制,如此分工合作或许更符合当下小政府、大社会的趋势。
可以借鉴美国FDA(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的执法经验,FDA既不隶属面向大众的服务性认证机构与实验室,也没有所谓的指定实验室,FDA作为联邦执法机构,不可以从事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事,只会对服务性的检测实验室的GMP质量进行认证,合格的发与证书,但不会向公众指定,或推荐特定的一家或几家。如此通过鼓励民间检测机构的公平竞争,来达到激活民间资源为民众利益服务的宗旨。
不合格企业喊冤应倒逼第三方仲裁,即质检部门之外的独立公正机构存在,其希望来自民间,来自法治框架内的市场经济。正如行业协会等市场自治组织的兴起与完善,既要确保民众权益、又要合理规范企业但不损害其合法利益,不合格企业喊冤让我们看到了第三方仲裁机制建立的紧迫性。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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