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丧葬费在哪里办
时间:2024-05-20 13:08:10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遇到涉及丧葬费的情况时,您需要携带相关收据前往社保业务服务大厅进行申领。

当原就职单位已经消失或终止经营时,您依然可以直接凭收据到社保业务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已退休的职工因故去世后,其家属务必在七个自然日之内向负责发放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通报,或者在三个自然日之内向逝世者原就职单位进行汇报。

而原就职单位也应该在四个自然日之内将此信息上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上述报告以及对死亡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之后,会立即着手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相关费用的手续,同时也会终止已故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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