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的索尼相机不能享受一年的免费维修,消费者陈先生将出售相机的购物中心诉至丰台法院,要求退货并予以双倍赔偿,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先生诉称,我于2006年2月12日在购物中心花4680元购买了日本进口索尼牌T7型数码照相机一台,被告当时说该机在索尼公司保修一年。回家后我发现,该机外包装上没有用中文标注的厂名和厂址,经向索尼公司北京办事处咨询,得知该机并非索尼公司进口,因此该相机无法在索尼公司享受一年的免费保修。在进一步的检查中,我还发现该相机无合格证,其所配充电电源线插头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检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购物中心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要求购物中心双倍赔偿9360元。
在法庭上,被告购物中心辩称,该购物中心一直信誉良好,其出售的T7型相机包装中均有中文的说明书、合格证、索尼保修卡,从未出售过所谓的“三无”产品。承认原告在其处购买过相机,但却一口否认原告出示的相机是该中心出售的。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院调解不成,将于近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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