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商务部同志,您们好!有一朋友经营上海市的一家贸易公司,一家香港公司一直为上海这家公司供应货物,现在公司准备与这家香港公司谈股权并购,在谈判过程中,对方一直询问我们在购买公司股权的时候,可不可以用上海公司欠的它的货款,也就是它在境内的人民币债权来作为并购股权的支付手段.不知道外汇管理局是否允许这么做.我们想请教您一下.不胜感激!
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2003〕第3号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办理。该规定第2条规定:所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为股权并购。第7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如果外方用它在境内的人民币债权来作为并购股权的支付手段,那么公司设立时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出具购股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呢?外汇管理部门又依据什么给外商办理外资外汇登记呢?许多技术问题无法解决。此情况请您的朋友向香港公司解释一下。具体事宜您的朋友应向当地商务局或外经贸委和当地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咨询,以他们的回答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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