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目前没有“侵吞公款罪”这一罪名,该罪在刑法中被称为贪污罪,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既包括侵犯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的要件都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直接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
1、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贪污罪次要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为还;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实施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不存在作假账,虚报项目。而贪污罪往往和作假账,虚报项目联系在一起。
3、挪用公款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出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有关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使用公款为目的;贪污罪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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