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罚款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7-03 11:32:45 4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房地产违法行为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侵犯其他房地产主体权利、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如不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房地产开发行为,不进行交易价格申报行为等。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行为如何处罚

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如何处罚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如何处罚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如何处罚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的,如何处罚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罚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如何处罚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如何处罚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罚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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