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财产保全的被申请者应当归属为该债务人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关系确立之后,继承人须依照法律程序,担负起偿还被继承人遗留债务之责。
因此,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就债务人的遗产实施保全措施,以期保障自身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若债务人的遗产已由继承人继承,则继承人应成为保全的被申请者。
反之,若债务人的遗产尚未明确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则遗产管理人将担任保全的被申请者。
债权人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如未能提供担保,则裁定将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必须于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决;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天内,如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总而言之,在债务人离世之后,财产保全的被申请者应为债务人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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