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简单例子
2014年1月,被告张某委托朋友赵某帮助出售其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某处的房产一套,并将房屋产证等文件交由赵某保管以便办理收入,但是没有签署委托书;2015年12月初,赵某代张某出售该房屋,赵某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居间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价款和办理过户时间,并约定签署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5天原告将定金20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收款后询问赵某方知房屋被出售,遂表示不同意卖房并将定金退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曾委托赵某售房,并且其房屋产证等有效证件由赵某保管,赵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签署的合同有效,后果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1)无权代理,行为人不仅实质上不具备代理权,表面上也没有让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表见代理中,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成立,对第三人的要求不同。无权代理,不论第三人是否善意均可成立;表见代理的构成,以第三人主观善意为要件。
(3)无权代理,本人不仅享有追认权,而且有否认权,当事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时,不承担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表见代理成立后,本人只有追认权,不享有否认权,因为表见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4)无权代理的后果处于未确定状态,其确定与否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或否认;表见代理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符合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能够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能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但是相对人却有权在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间进行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对人能否重复行使选择权的争议,我们认为,相对人在选择了表见代理或者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后,不能再主张另一个。这是因为,表见代理制度本身对被代理人就是不公平的,如果允许相对人重复行使选择权,会带来更不公平的结果。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而善意相对人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有权在负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主张表见代理成立,对此,我们持反对意见,因为这样会产生对相对人不利的后果,有悖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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