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者必须发送书面退房通知。此过程中,购房者可以采用邮寄挂号信、传送传真或直接电话联系开发人员来传达退房意愿。若因开发商自身过失而引起退房事件,开发商有义务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财务损失,这些损失可能包括贷款利息、首付资金的储蓄利息以及购房所需的税费等等;倘若购房合同当中就退房事宜做出了明确规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解决;若是合同规定的赔偿标准,仍不足以覆盖所需支出,那么购房者还可以额外提出赔偿请求;但若是因为购房者贷款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合同双方对于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等原因而引发的退房事件,则开发商无须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在收到退房申请后的15个自然日内,开发商需妥善处理各项相关手续。购房者在提出退房要求之后的15个自然日内,开发商有义务全额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同时还需要负责办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手续。在此期间,若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开发商有义务代为购房者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开发商需及时退还房款。在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后,开发商应立即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房者,并完成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若由于某种原因无法顺利完成上述事项,从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的第16日起直至购房者实际收到全部房款为止,开发商每日都应对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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