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案件中,为开设赌场提供庇护无疑属于集团犯罪的范畴,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把这种行为纳入开设赌场罪的共谋之列进行裁决。
具体而言,开设赌场罪是指那些以牟取非法利益为主要动机,大规模聚众参与赌博活动,甚至以此作为主要职业的行为。
至于对开设赌场提供保护的行为,例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支持或暗中通信报告等协助,将依据犯罪分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情节恶劣程度来决定其应受到的刑事惩处力度。
在涉及共同犯罪的场合,法院通常会对从犯予以减轻、从轻或者免予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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