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诱供”和“骗供”的定义及区别。诱供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物质或非物质利益,诱导被审查人作出对其不利的陈述或交代的行为;骗供则是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编织谎言、制造假象等欺骗手法,致使被审查人作出对其不利的陈述或交代。
以下是对“诱供”的定义的改写:
诱供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物质或非物质利益,诱导被审查人作出对其不利的陈述或交代的行为。骗供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编织谎言、制造假象等欺骗手法,致使被审查人作出对其不利的陈述或交代。
骗 供 与 诱 供 的 区 别 及 法 律 规 定
骗供与诱供是两种不同的讯问方式,在法律规定中也有明确的定义和区分。
骗供是指在讯问过程中,被讯问者故意提供虚假的、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者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线索或者证据,以欺骗司法机关或者讯问人员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逃避法律责任。骗供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骗供的证据不具有说服力,讯问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使用合法手段进行讯问。
诱供是指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通过诱导、欺骗、恐吓等手段,使被讯问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者线索,以获取有利的证据或者信息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在司法程序中取得优势地位,或者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诱供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诱供的证据也不具有说服力,讯问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使用合法手段进行讯问。
骗供和诱供都是不被允许的非法行为,其产生的后果和影响都是极其严重的。在司法程序中,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使用合法手段进行讯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以上是对“诱供”和“骗供”的定义的改写,提醒我们在司法程序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使用合法手段进行讯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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