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销岗位有哪些补偿
时间:2024-01-03 11:46:51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司撤销岗位有哪些补偿

公司无故撤销岗位致使劳动者无法进行劳动的,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撤销公司登记的情形是什么

可以公司撤销登记的情形如下:

一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

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是超越决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五是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n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n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n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n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n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n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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