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录音制品)使用许可合同
时间:2023-06-08 17:45:24 4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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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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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许可甲方使用录音制品《》(见合同附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拥有版权的录音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录音制品《》的音像制品,出版物载体为CD;

(二)版权使用期限为年,自甲方取得出版、发行以上节目的行政批文起算。年期内,乙方转让以上节目版权应当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不得将以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转让给第三人。

(三)年使用期限届满后,甲方对上述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即终止。乙方同意延长甲方销售存货期为使用期限届满后的个月。个月时限届满后,甲方须停止销售上述音像制品,但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的上述音像制品不视为甲方发行行为。

(四)双方商定本节目CD制品发行基数为万张,版权使用费为人民币元整/张,合计人民币万元整。

(五)版权使用区域:仅限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及钓鱼岛)。

(六)付款条件:甲方在本节目正式出版发行天内付清全部版权使用费人民币万元整。

(七)CD制品封面制版、营销宣传、广告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在CD制品封面、海报中使用乙方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人物肖像及商标、节目编号,但仅限于该CD制品的出版、发行,不得作其它商业用途。

(八)合同书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节目任何载体形式的出版、发行权,提供给本合同约定版权使用区域的任何第三者使用,否则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版权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九)甲方不得将本节目制品运往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区域销售,否则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版权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

(十)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有第三者非法复制、发行本节目音像制品,甲方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自主决定向侵权者以法律起诉及采取一切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所有诉讼成本由甲方全部支付。获取的相关赔偿亦全部属甲方所有。

(十一)所有涉及上述节目音像制品报审、出版、复制、发行所形成的费用,以及营销过程产生的税金,均由发行单位负责全部责任。

(十二)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本节目之版权证明、国际唱片业协会权利认证书、歌词和样带。

(十三)为配合甲方市场推广,乙方同意免费提供本节目MTV宣传带给甲方作宣传之用。

(十四)乙方须将母带(DAT)、封套制版、MTV等宣传物料送往甲方指定地点。

(十五)本节目上报审批通过后,若六个月内甲方未出版及发行本节目,乙方有权收回本节目版权终止履行合同,并可将本节目出版、发行权提供给中国国内其他单位使用。

(十六)甲方可以自行决定本节目CD制品的曲目顺序,但不得将本节目歌曲与其他音乐制品相互交叉,本节目歌曲只限专辑发行。

(十七)专辑出版发行后,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张样片。

(十八)本合同正式生效后,双方应立即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任何一方未能遵守及履行本合同,双方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合同未约或约定不详的,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十)本合同书于二○○年月日在中国广州签署。

甲方公司印鉴乙方公司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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