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协议中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3-05-07 13:10:16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以下简称《合伙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条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成立的合资企业。所有合伙人均愿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纳税,依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营业场所:

第三章合伙企业的宗旨和范围(以及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企业的宗旨: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利益,使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说明)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条款不规范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规范和核准登记。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条合伙期限为××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第九条合伙人分别为:

住所(地址):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住所(地址):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注:可以继续)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1.合伙人:

以人民币出资货币,并以人民币实物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非货币性产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初始实缴出资人民币10000元,其余认缴出资自申请设立登记之日起个月内缴足取得营业执照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以价值出资人民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非货币性产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三、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的%以上。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应当缴纳初始实缴出资额人民币10000元,其余认缴出资额合伙企业成立登记之日起个月内缴足b取得营业执照(注:可以继续,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并依法办理金融产权转让手续)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担: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注:根据《合伙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条也可以约定其他决定方式,如“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列出受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定合伙人1委派,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注: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如无非自然合伙人,则删除此内容)代表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注: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则删除此内容)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提出异议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如有异议,应暂停执行该交易。如有争议,应按照本协议第16条进行表决。如果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能按照该决定执行该事务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方式(注:根据《合伙法》第30条的规定,本条中还可以约定其他表决方式)

第17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根据《合伙法》第31条的规定,本条还可以约定其他同意方式,如下列全部或一项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企业管理人员一致同意”):

(一)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II)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营业场所的位置;

(III)处置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IV)转让或处置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V)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VI)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注:根据《合伙法》第32条的规定,本条还可以约定其他同意方式)。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19条合伙人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增加或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注:也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在本条中规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如果可以,还可以约定其他决定方法)第八章入伙和退伙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依照《合伙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条也可以约定其他同意方式),依法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签订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与新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作为原合伙人(注:根据《合伙法》第44条,新合伙人的其他权利和责任也可在本条中约定)第二十一条有《合伙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规定合伙期限的,予以保留;否则予以删除)

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业,但不得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如果合伙协议未指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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