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出具释放证明,并在3日内将释放执行收据送达检察院。
如果公安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在收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5日内制作复议意见,报县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送同级检察院复议。但是,被拘留的人必须立即释放。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后检察院仍不同意逮捕的,公安部门可以在收到检察院复议决定后5日内制作复议意见,报县级公安部门批准后,与检察院复议决定一起提交上一级检察院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后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案件变更了取保候审怎么办啊?
检察院变更取保候审后的处理:
1、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不会中断;
2、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会起诉到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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