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根据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方能就业。
审批条件:
用人单位拟聘雇、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或台港澳人员拟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1.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受外国、台港、澳投资方派遣;
2.年龄18-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其他情况下年龄不足18周岁或超过60周岁的不予批准);
3.身体健康;
4.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5.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请就业证
1.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居民;
2.年龄18周岁;
3.身体健康;
4.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申请资料:
一、就业许可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一式一份(原件);(必选)
2.拟聘雇或被派遣人员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2张(原件);(必选)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必选)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材料3中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的或无需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不用提交)(可选)
5.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必选)
6.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必选)
7.拟聘雇人员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必选)
8.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可选)
二、在佛山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一式一份(原件);(必选)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2张;(必选)
3.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必选)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材料3中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的或无需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不用提交)(可选)
5.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必选)
6.健康状况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必选)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审批程序:
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就业许可的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咨询与投诉机构:
受理咨询: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
投诉机构: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咨询与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86394720、81631808
投诉电话:86285352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