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台港澳人员在南京就业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2、聘用单位的申请报告(由单位填写,说明聘用原因、职务及理由,用人单位盖章);
3、聘用单位与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来源于境外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股东或董事需提供章程复印件);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5、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6、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资格证或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二年以上经历的证明)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9、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0、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二张。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1、《台港澳人员在南京就业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2、《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3、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复印件;
5、个体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二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延期须提供下列材料:
1、《台港澳人员在南京就业延期申请表(由聘用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的复印件(包含最新一期签注的复印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单位与受聘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聘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注意事项:
1、履历证明、资历证明若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用人单位盖章。
2、外省市企业在南京分支机构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境外企业常驻南京代表机构中任代表的,提供机构批准证书和代表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4、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
5、异地流动就业和新申领办证均要提供《台港澳人员在南京就业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6、《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年检按照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规定办理。
备注:自2013年11月1日起,台港澳人员在南京就业办理就业证由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转至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联系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805室
联系电话:865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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