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如该种毒品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如该种毒品属于未明确规定量刑标准的,我们可以根据毒品数量折算标准将其折算成海*因的相当值,再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参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因的相当值予以量刑处罚。
(二)一种毒品中含有不同毒品成分应如何折算。对于毒品中含有海*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三)行为人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多种行为,对不同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应如何折算。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折算后累计毒品数量,不实行数罪并罚。
全文5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