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的毒品折算
时间:2023-03-06 08:51:02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同档次的数量规定进行折算,得出特定毒品与海洛因的相当值。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属“其他毒品数量大”,与海洛因50克以上对应,那么贩卖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克相当于贩卖海洛因0.5克。

如果毒品犯罪案件中毒贩贩卖50克海洛因、则可以确定相当于贩卖海洛因75克作为其定罪量刑的数量。

2.两种以上的毒品均为无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

对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刑法、司法解释等尚未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也不具备折算条件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确定涉案毒品毒效的大小、有毒成分的多少、吸毒者对该毒品的依赖程度,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戒断性、社会危害性等依法量刑。

因条件限制不能确定的,可以参考涉案毒品非法交易的价格因素等,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罚,但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两种以上的毒品中有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有的是没有明确起刑点和量刑标准的,不能将未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折算后,与有规定数量标准的毒品予以累计。

处理时,应以处刑较重的毒品作为量刑基础,其余毒品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酌情从重处罚。

一、毒品犯罪量刑标准出来了吗?

毒品犯罪量刑标准出来了。具体如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毒品犯罪有不同的罪名,量刑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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