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收购股东股份如何确定合理价格
1.协商定价
股权转让实际上与普通的买卖合同有相通之处,只不过此处买卖的是股权。所以,在股权转让中很常见的一种定价方法就是由买卖双方协商,即由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评估定价
按公司经资产评估后确定的资产价格来确定股权的价格。这种方法看似是比较客观的,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的清理核查,较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也能对公司运作的大部分情况进行估算,反映了企业资产的现有价格,却不能体现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3.出资额定价
按公司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来确定股权价格。在实践中,出于合理避税的考虑,加之任何一种定价方法都各有利弊。因此,这种定价方法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二、公司股份收购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1.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2.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3.用股份进行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公司股份收购协议内容
股权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信息;收购的股权份额;支付的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地点;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办法等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n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n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n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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