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款项之情形,通常涉及到民事法律问题,故报警寻求警方协助往往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然而,我们仍有多种合法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是要求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其为失踪人口的申请,进而令法定代表人从该失踪人口的财产中支付所欠贷款;
其次,债权人们在申请时效期内,可以径直向债务人原先生活居住之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借得的款项。
在起诉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好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借据等相关凭证,以便法院能依法依规予以立案受理。
鉴于债务人的行踪不定,在法院接到立案申请后,通常会采取公告方式将传票发送至债务人处,要求其据实出庭应诉。
若公告期满后逾期未收到任何回应,那么法院会在经过对借贷关系明确无误的案件进行审理之后,做出缺席判决。
在此情况下,尽管债务人仍然没有音信,但是在债权人提出了申请的前提下,法院有权依照程序启动对债务人房屋或者财产的拍卖,以确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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