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不会被加重处罚
时间:2023-04-24 15:20:42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告官的途径有两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比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且申请途径也比较快捷方便,既可通过打电话也可通过电子邮件网上提出申请。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相关解读,并回答了市民提出的问题。

申请人不会被加重处罚

反映:某区公安分局因李先生参与斗殴,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先生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是,李先生因担心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会偏袒下级机关,甚至会加重处罚,对其行政拘留,因而不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李先生的担心有无必要?

回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确立了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时,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关作出对申请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苛以更多义务,也不能减损既得利益或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消除申请人的顾虑,鼓励其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此,李先生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反映:张先生等12位村民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城乡接合部建设仓库用于出租。区城管监察大队对其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张先生等几位村民不服,想以某村12名村民的名义,以区城管监察大队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不知是否可行?

回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具有准司法性特点,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明确,而不能使用某村12名村民等不准确的名称。

同时,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的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应当将区政府列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者可申请复议

反映:某代理商代销生产商的商品,由于商品质量不合格,某区质监机关对代理商进行了处罚。生产商认为,其与代理商有代销合同,合同规定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代理商可以扣留代销商品的货款,因此该处罚决定也侵害了生产商的合法权益。生产商不服,想向市质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不知是否可受理?

回复: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从表面上看,质监机关处罚的并非生产商,生产商申请行政复议不应受理。但由于处罚行为的作出影响了生产商的权益,生产商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但申请人应当出具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

关于时限

申请提出期限一般为60天

反映:某区公安交通支队因刘女士开车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刘女士不服,写信给该交通支队,认为自己并未违法,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30日后,刘女士接到该交通支队的回信,认为其处罚决定合法,并重申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刘女士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继续向上级机关反映。在多次反映没有结果后,刘女士想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时,距离刘女士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已经5个月了,刘女士想知道是否可以申请?

回复: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期限,就视为自动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权。刘女士多次给行政机关写信的行为并不构成其耽误法定期限的正当理由,她的申请已超过了期限,不予受理。

关于范围

人事处理决定不属复议范围

反映:厉女士问,是否可以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区人事局受理区妇联未经本人同意,违反法律和有关政策为本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案件。

回复: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厉女士反映的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关于程序

一案多投申请只能获一次受理

反映:张先生对区工商局吊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服,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区政府依法受理。同时,张先生又向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张先生的这种做法是否可行?

回复:市工商局受理后发现,区政府已先于市工商局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于是决定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路有多条,不能并行,权利救济,择一提请。法律对于权利的救济往往提供多种渠道,以供权利人选择。但救济的程序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即使向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在其他机关已受理的情况下,被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重复立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可申请听证

反映: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想知道是否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举行听证会?

回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过去以书面审查为主。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审理方式。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是否举行听证。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简便、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简易程序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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