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邮件签署的合同是否能够起到约束作用?
时间:2023-07-05 19:55:28 2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以邮件形式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形式订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书面形式的,应当书面形式。当事人同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能够有形地表达内容的形式。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合同的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如何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劳动合同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个问题,因为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对意向书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规定,所以也无法给出准确的答案,但只能说意向书不能取代劳动合同书,如果公司只签了意向书,没有签劳动合同,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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