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房两卖该给谁?
信阳路的李先生咨询:近日他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时虽然知道房主已将房屋出租,而李先生并不清楚承租人也要购买该房屋。直到目前他与房主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在搬家时发现承租人拿出购房合同,称其早已购买了该房屋,只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应当归其所有。就这样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主,到底这房子应当给谁呢?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说,李先生在购买房屋时对承租人有意购买房屋的情况并不知情,然而承租人在李先生看房时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视同承租人同意放弃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所以法律应当保护李先生的购房权益;其次,从结果上来看,承租人只是与原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并为办理产权过户履行合同完毕,而李先生则已经办理个人产权,所以该房屋应当归持证人李先生所有。至于承租人的损失,可以由其自行找原房主协商解决。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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