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领域,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建立起了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
然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则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所体现出的性质截然不同。若受害人选择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此项义务作出裁判裁定。当受害人起诉至法院时仅以机动车方为被告,但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许可。倘若受害人在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唯一被告,鉴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代替肇事的机动车方履行责任(即代偿),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行使其抗辩权利,同时也是为了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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