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日前出台《拆迁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为昌平区拆迁项目提供评估、拆迁、拆除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加强管理。该办法建立了清退和处罚机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受到3次举报、投诉且情况属实的中介服务机构,将采取黄牌警告、通报批评、清出昌平拆迁市场等措施;对于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将建议北京市住建委吊销其资质。
今后,昌平区将对拆迁、评估、拆除、监理机构实施准入制度,区政府每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区政府集中选定拆迁中介服务机构。为保证服务质量,同一中介机构在同一年度内服务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
昌平区规定,在当地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和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拆迁、评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拆迁单位如果有未签订补偿协议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除及实施其他野蛮拆迁行为,在拆迁中违规操作、态度粗暴,引起被拆迁居民集体访或其他激烈行为等行为,影响恶劣的,将被清退出昌平区房屋拆迁市场,三年内不得从事拆迁业务。
办法强调坚决杜绝停水、停电、停气、停暖以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等野蛮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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