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资建房单位应持下述资料先行到归集管理科办理集中审核。
(1)《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认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出具的《集资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及已认证的《职工集资建房名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集资建房名单》电子版(需注明单位集资建房帐号、开户银行)。
归集管理科应将审核结果在中心管理系统登载。
分中心参照执行,并将审核结果电子版报送归集科统一进行系统登载。
2.管理部依据管理系统中登载的《职工集资建房名单》办理提取审批业务,职工需提供:
(1)《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