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的小丽带着一儿一女到商场的游乐场玩,两个孩子坐在摇椅秋千上,小丽也站上去陪孩子一起玩,不慎摔成骨折,因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将商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在涉案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被判令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赔偿六千余元。
商场内荡秋千摔伤,为何商场要赔偿?
很多人认为,此案中小丽明明是自己摔倒的,并不是由于秋千的质量问题摔倒的,这种情况下让商场赔偿商场实在是太冤了。其实商场在此次事故中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对于荡秋千这个活动其实是具有一定的危险的,所以商场应该在秋千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体现顾客注意安全;但实际上商场并没有这样做,由此可以认定商场没有进好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当小丽受伤后他们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
1、消费者;
2、潜在的消费者;
3、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安全保障义务具体体现在两方面:
1、物的方面。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
2、人的方面。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针对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行为,如果是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的,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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