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要买的商品房屋还没有建好,但我们进行预告登记后,当房子建好后,我们就可能比别人优先拿到房子。这就是预告登记的重要作用。
房子在购买时候,抵押给银行,并在房屋建设局和土管部门进行了预告登记。如果房屋被法院查封了,银行有没有优先受偿权?
银行对该房屋的预告登记,具有抵押效力,享有优先受偿权。预告登记是将来实现物权的变动进行的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预告登记是将来实现物权的变动进行的登记。将来实现物权是将来能够取得物权或者发生物权变动。当事人签订了期房买卖合同,虽然房屋尚未建成,买受人李英尚未取得物权,但为了保障期房买卖债权的实现,而向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买受人李英为了保障自己能够依据合同完整地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通过在实际交付之前的提前登记,使得自己的债权具有对抗其他权利人的效力。
2、预告登记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效力。在预售时房屋还没有建成,也没有实际交付,当事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房屋尚未建成前,主要产生一种具有一定物权效力的债权,买受人取得了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特定的商品房的权利,从而使其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得以实现。该优先不是优先购买权,而是权利优先实现。在房屋合法建成后,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买受人扣押直接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到自己名下。
3、预告登记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预告登记,能够使普通的债权产生一种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没有办理预告登记前,当事人之间还是一种合同债权的关系;在预告登记后,合同债权产生了一定的物权效力,买受人的合同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开发商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其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当然,另行出售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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