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声誉之受损索赔问题,凡因他人行为侵犯了受保护者的人身权利并导致其产生财产上之损失,则应依照受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方因此所获得的收益来进行赔偿。
若损害及受益无法清晰计算且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共识,需要诉诸法院解决时,则由院方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裁定赔偿金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