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京直属广告经营及广告发布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1996)3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对中央在京直属广告经营及广告发布单位备案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首次备案工作于1996年5月6日开始至1996年9月30日结束。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央在京直属广告经营及广告发布单位备案时间表(见附件)的安排,履行备案手续。有特殊情况需推迟办理备案手续时间的,应在时间表规定的备案时间之前告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和国家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工作《通知》规定的备案程序和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1、按规范式样设计制做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并按照要求填写。
2、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报送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和制定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办法说明表,履行备案手续。其中,广告服务收费价目表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制定广告服务收费标准及办法说明表一式两份。
3、备案管理机关对符合《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价目表予以办理备案签章手续。经签章后的价目表正本退回报送单位,由报送单位在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
三、备案管理机关受理备案事项,原则上在两周内办结,并通知报送单位领取。发现违反《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需要实施劝告的,备案受理机关在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下达劝告书,并在广告经营、发布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劝告的答复后,按规定予以履行备案手续。
四、首次备案工作结束后,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联合组织开展《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中央在京直属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应接受国家计委和所在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五、各单位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电话:8584549)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电话:8531133-2510)报告。
附件:1、中央在京直属广告经营及广告发布单位报送备案价目表及说明的时间表
2、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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