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五里口乡刘汉中村。
被告,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现外出下落不明)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2007月4月29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信。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
一、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离婚案一审判决书范文有,
(1)鹿泉市公安局获鹿分局介绍信一份。
主要证明内容:燕赵晚报:“2009年10月20日刘涛到获鹿分局报案称:2007月4月29日其妻离家后至今未归,经常时间查找没有音信,现到贵报发布寻人启事,望贵报合作”。有获鹿公安分局在介绍信上加盖公章。
(2)平山县广播电视局出具广告发票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2008年3月12日,该局收到广告费700元。有该局在收据上加盖广告收费财务专用章。
(3)石家庄日报社广告费发票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2009年10月20日该报社收到广告费50元,有该日报社在收据上加盖广告收费专用章。
(4)寻人启事样本一张。
主要证明内容:寻找李春莲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照片。
(5)燕赵都市报寻人启事三份。
主要证明内容:在该报纸上刊登寻找某某下落的相关信息,并附有照片。
(6)燕赵晚报寻人启事一份。
交通事故二级伤残护理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对交通事故二级伤残的护理天数没有准确的规定,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确定的,因此在护理期限尚未届满前,被护理的受害人死亡,已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而对于法院判以最长20年的护理期限后,受害人仍需继续护理的,可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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