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三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终末期肺病;27、严重多发性硬化;28、严重冠心病;29、原发性心肌病;30系统性红斑狼疮;3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2、全身性重症肌无力;33、严重克隆病;34、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3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社保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大病救助范围如下: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二、大病不予求助范围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4、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全文9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