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不生效保证合同同样不生效。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一、保证合同的签订人是谁?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二、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那些
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什么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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