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长江,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4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09年6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长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建杰、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孟长江伙同王宗科在柏城商场大棚内盗窃王书华现金500元及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价值200元;2、2008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孟长江伙同王宗科在西平县商贸中心盗窃洪淑珍诺基亚1600手机一部,价值240元;3、2008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孟长江伙同王宗科在西平县柏城道安踏专卖店西临胡同盗窃白雪现金150元及诺基亚5200手机一部,价值7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宗科供述、被害人王书华、洪淑珍、白雪的陈述、证人常×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被告人孟长江在开庭时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10年2月5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田付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静涵
全文8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