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是否应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增加案件数量。为保证我院审理的案件专业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副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增加案件数量。合议庭由若干人组成,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单独审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和第一审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对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人数l应为单数。
全文5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