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怎么认定
时间:2023-03-19 14:03:09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认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有哪些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有:

1、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设立不能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种特殊侵权所需的特殊条件都不同;

3、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赔偿权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责任倒置举证责任,但倒置范围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是过错证明倒置举证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的;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

4、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6、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

7、饲养动物造成损害。

根据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有哪些?

一般侵权行为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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