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
2、巡回检察的内容包括:(一)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重点是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活动情况;(二)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
3、针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执法活动,应当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对同一个监狱开展常规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应当轮换,成员可以随机组成。常规巡回检察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每二至三个月应当开展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
4、针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和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监狱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并记录在案;
(二)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依法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并指定专人督促纠正。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十五日后,监狱仍未纠正、采纳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督促纠正。
一、先后死亡的罪犯应该怎么处理
罪犯死亡后应该如何处理,要看具体情况。若罪犯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若是对死刑罪犯执行死刑完毕后,经人民法院法医、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的检察员确认死刑罪犯死亡后,尸体方可作处理。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庭认领,法律严禁任何人为被处决的罪犯举丧滋事和借此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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